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24號
上 訴 人 張銘慶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