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8號
原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山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