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8號
原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山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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