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0號
上訴人天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秋傑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上訴人利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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