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一號J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鄭祈生被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謝依良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一號民事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亦有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徐宏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