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