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6號聲請人台南縣山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6,520元(168,520+119,800+28,200=316,5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