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