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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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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