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智簡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下列款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時所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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