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於95年3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5年8月2日以95年度簡字第23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及於證據欄補充「本院95年度簡字第236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玻璃球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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