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98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徐金菊 原名: 蘭徐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
○里○○鄰○○街○○○巷○○弄○號2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