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 黃玫維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黃玫維」之記載,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