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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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大千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4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曾大千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曾大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27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4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51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7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德國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下稱HBI公司)、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及加拿大羅茲公司(下稱羅茲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指定用於衣服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仍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另明知其於106年1月30日上午6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市場,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至30
0元之價格購入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80
5件,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於衣服之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06年1月30日上午6時許起至同年2月22日上午10時44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陳列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之攤位上,欲以每件400至500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而牟利。嗣為警接獲檢舉,於同年2月22日上午10時50分許前往上址查緝,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共805件,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昂德亞摩公司、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大千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本案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6年度偵字第22459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131頁至第134頁;本院卷第103頁、第111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其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紀錄通報單、被告商標法案查扣物品數量清冊、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鑑定報告、授權委託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查獲被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羅茲公司鑑價報告、鑑定報告(見106年度他字第2724號偵查卷第45頁至第81頁、106年度偵字第22459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81頁、第87頁至第93頁、第頁至第101頁至第107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共805件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本件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查,被告固於警詢中供述其於106年1月30日進貨約950件,約賣10至20件云云,然關於此不利被告之自白,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無從認定上情,嗣檢察官業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見本院卷第108頁),此與起訴書所引用起訴法條之條項均相同,僅罪名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刑事法上所稱之「陳列」行為,本具有時間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屬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是被告於106年1月30日上午6時許起至同年2月22日上午10時44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持續陳列本件仿冒商標商品,當屬同一陳列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係以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再者,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判罪處刑及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故被告係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謀私利,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及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暨被告前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昂德亞摩公司達成和解,此有本院
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91號調解筆錄、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刑事陳報㈡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9頁、第
131頁),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市值及陳列期間、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本案被告所為係意圖販賣而陳列犯行,尚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之獲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經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註冊/定編│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期限│指定商品│││號││││├──┼─────┼──────┼───────┼─────┤│1│00000000│昂德亞摩公司│111年3月15日│運動服、褲│││00000000││111年3月15日│子、衣服、│││00000000││114年11月30日│T恤等│││││││││││││├──┼─────┼──────┼───────┼─────┤│2│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107年1月31日│衣服等│││00000000││111年10月31日││││││││││││││││││││││││││├──┼─────┼──────┼───────┼─────┤│3│00000000│HBI品牌服裝│114年3月31日│衣服等││││公司│││││││││││││││├──┼─────┼──────┼───────┼─────┤│4│00000000│耐克創新有限│108年9月30日│各種衣服,││││合夥公司││包括運動服││││││裝。│││││││││││││││││││├──┼─────┼──────┼───────┼─────┤│5│00000000│羅茲公司│116年1月15日│寬鬆上衣、│││00000000││116年1月15日│T恤等│││││││││││││└──┴─────┴──────┴───────┴─────┘附表二┌──┬─────────┬───┬────────┐│編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受侵害之商標權人││││││├──┼─────────┼───┼────────┤│1│UNDERARMOUR上衣│166件│美商昂德亞摩公司││││││├──┼─────────┼───┼────────┤│2│UNDERARMOUR褲子│73件│同上││││││├──┼─────────┼───┼────────┤│3│UNDERARMOUR外套│33件│同上││││││├──┼─────────┼───┼────────┤│4│UNDERARMOURT恤│63件│同上││││││├──┼─────────┼───┼────────┤│5│champion連帽T恤│19件│HBI品牌服裝公司│├──┼─────────┼───┼────────┤│6│champion棉質T恤│20件│同上│├──┼─────────┼───┼────────┤│7│NIKE襯衫│23件│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8│NIKE外套│20件│同上││││││├──┼─────────┼───┼────────┤│9│NIKE褲子│18件│同上││││││├──┼─────────┼───┼────────┤│10│ADIDAS褲子│56件│阿迪達斯公司││││││├──┼─────────┼───┼────────┤│11│ADIDAS外套│25件│同上│├──┼─────────┼───┼────────┤│12│ADIDAS上衣│7件│同上│├──┼─────────┼───┼────────┤│13│Roots上衣│224件│羅茲公司││││││├──┼─────────┼───┼────────┤│14│Roots連帽T恤│58件│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