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9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力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9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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