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請提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冊正本,及依法定程式填寫之債務人清冊,若聲請人無債務人,仍應釋明。㈡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聲請人民國95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