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到期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