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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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丁○○
丙○○乙○○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10樓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