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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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李健成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 蕭國勝
號之1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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