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蘇慧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7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1年2月22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蘇姵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嘉義市私立│渣打商業銀│99年5月31日│11,335元│AA0000000││││諾爾堡托兒│行嘉義分行│││││││所 蔡文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