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四О號A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呂佳徵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