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六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四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清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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