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奕棋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三四一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志誠~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