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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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建築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及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犯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