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八、四0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合計一‧一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管吸食器一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合計一‧一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管吸食器一支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一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四號處分不起訴。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止,連續在台中市○○區○○路一段八三巷二六號二樓其租處及駕駛之自小客車內,以摻入香煙內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一天施用一次,並利用鋁箔紙、玻璃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二至三天施用一次。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七時許,為警在上開租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合計一‧一公克)及玻璃管吸食器一支;又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台中市○○街、忠太東路口臨檢查獲。甲○○嗣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五四號裁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及該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合計一‧一公克)及玻璃管吸食器一支扣案可稽,且被告於前開時間二次為警查獲時,經採其尿液檢驗結果,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均呈陽性,亦有台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二份附卷足證,事證明確。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二一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四號處分不起訴,而本案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二二五四號裁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書、本院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看守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八九)中所正總字第五四三號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證,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同一,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述二罪,為累犯,均應依法遞加其刑。而所犯上述二罪,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已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贓物、竊盜、強盜等前科,並曾經觀察勒戒,仍繼續施用毒品,顯不知悔悟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含袋合計告一‧一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玻璃管吸食器一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安非他命,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