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651號
參加人乙○○○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被告乙味屋有限公司、甲○○與原告丙○○間之遷讓房屋事件。惟參加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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