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狀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33號
原告 謝仁壽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TRANTRADING(HK)CO.)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狀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572,7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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