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65號聲請人甲○○即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室錄影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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