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計算方式:15,000×12×10=1,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