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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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
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3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