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