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06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2月7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撤緩字第153號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