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