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姜義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O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又被告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七年二月、七年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在案,可預期本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