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919號債權人祐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記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記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94年
6月2日經授中字第09432219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