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30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因98年度破字第30號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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