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於民國
97年3月20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然經本院傳拘未獲而發布通緝,緝獲後,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97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而為審酌,以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著自97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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