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睦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按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分配表異議之訴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原告起訴僅聲明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未為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分配表應如何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