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0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因於民國94年7月12日追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新台幣(下同)50萬元,此項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查,該項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令原告於文到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