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8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六六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
月三十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劉以全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間向訴外人 張庭讚 購買營業小客車一部
,而該車係由被告所失竊而由原告掛領G7-561號車牌使用,之後該車由被
告領回。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三千元向被告購回該
車,雙方約定被告須負責交付該車相關資料,由原告辦理過戶手續,被告竟未依
雙方規定履行契約,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交付相關資料,被告均置之不理,經寄
發存證信函,迄今仍未履行。而原告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將該車以七萬元轉
售予第三人 呂清宗 ,於買賣協議書內約定原告如逾期未能辦理該車過戶與呂清宗
,則須負責租用營業小客車與呂清宗營業使用至該車過戶手續完成為止。因此,
由於被告未能交付相關資料給原告辦理過戶,致原告亦無法過戶給呂清宗,除致
原告損失七萬元外,並致原告另行租用營業小客車給呂清宗使用,以每日租金六
百元計算,迄今原告共損失四萬五千元,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共計十一萬五
千元,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提出刑事判決書、發還車輛證明書
、存證信函、買賣協議書、行照等件為證。
二、被告則辯稱:兩造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簽了一張讓渡書,當天原告給付一萬三
千元,被告則交付系爭車輛,之前有告訴原告要將系爭車輛被變造之引擎號碼還
原,但原告說沒關係,他掛現在G7-561號車牌就可以轉賣,當初原告只是
向被告要發還車輛證明書而已,到同年十二月初左右,才向被告要系爭車輛原始
資料,但該原始資料已經由被告太太在簽約後丟掉等語,並提出讓渡書為證。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雙方約定交付系爭車輛之相關資料,供原告辦理過戶手續云云
,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且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書立之讓渡書內容僅載明:
「本人甲○○所有之營小客E4-119號,引擎號碼R0000000W號乙
台,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遭竊,現經由法院審理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發
還,現掛G7-561號車牌,引擎號碼為R0000000W號,因車之歸屬
有爭議,本人同意以新台幣一萬三千元交由另一位車主乙○○先生全權處理,以
後此車之所有之事或爭議,本人一律不負責,將與本人無關」等語,並未約定被
告應於何時提供何項資料給原告,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審酌,故原告
此部分主張,顯無依據。
四、原告雖另主張因被告遲不交付系爭車輛相關資料,致其受有無法取得轉售給第三
人呂清宗之七萬元價金,及另行支付租車租金四萬五千元之損害云云。然查,原
告自認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將系爭車輛轉售予呂清宗,惟原告於八十九年十
一月九日向被告購買系爭車輛時,已明知車牌、引擎號碼均與原始資料不同,且
同意「以後該車所有之事或爭議,均與被告無關」,而原告於審理時亦陳稱:「
被告所言沒有錯,因為法院判決書沒有說要將引擎號碼還原,十一月九日我就向
被告要汽車原始資料,前後大約要了十次,被告剛開始說要找,後來說遺失,十
一月底時要我去向鵬運交通公司要資料,但鵬運公司說資料交給被告沒有留底,
如果重新申請,需要鵬運公司登記證及負責人章,但鵬運公司不願意配合」等語
。因此,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轉售系爭車輛之際,已明知缺乏原始資料而
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卻仍甘冒風險與呂清宗簽立協議書,並約定「訂於八十九年
十二月八日轉讓並辦理過戶手續」、「逾期乙○○須負責租用營業車給呂清宗先
生無條件使用至過戶手續完成」等不利於自己之條件,是原告因無法履行該協議
書內容所造成之損失,顯屬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所致,應與被告無關。
五、綜上可知,依照兩造所簽立之讓渡書內容所載,被告並無違約不履行之情事,至
於原告因無法履行與呂清宗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所發生之損失,更與被告無關,故
本件原告所為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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