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台南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被   告  莊惠名 即莊惠名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樓
被   告 丙○○
           弄59號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被   告 戊○
           2樓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翁松谷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91號採購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
於民國97年4月22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行政訴
訟事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
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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