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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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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