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調字第139號

聲請人 李秀廷

相對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民事契約為無效契約,並應返還不當得利之款項,惟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南市仁德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