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良凡 律師
柯士斌 律師被告乙○○
號(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等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將其等二人羈押,並先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一月二十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乙○○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