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即原告豐昇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益交通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