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