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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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年齡之記載「二十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載為「二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核先敘明(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年齡之記載,誤載為「二十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惟本院裁定之對象並無錯誤,故上開錯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錫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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