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前開解釋,關於裁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之記載,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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