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債務人 黃芷沄黃佩琪

代理人 李易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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