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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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陳冠宜 (即 余穗季 之承受訴訟人)

陳翊琳 (即 余穗季之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余穗季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余穗季於訴訟繫屬中即112年7月9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僅訴外人 陳正盛陳稚皓陳鈞如 辦理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自應以其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第一順位子女即陳冠宜、陳翊琳為其繼承人,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71號家事卷宗可證。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被告余穗季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余穗季之繼承人陳冠宜、陳翊琳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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