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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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聲請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涂毓傑 與被告 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要件,倘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李秀琴,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至85頁),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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